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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理论解释(合集11篇)

发布于2024-05-01 15:08,全文约 23805 字

篇1:爱不需解释作文800字

微风中,我瑟索着身体,眼泪早已布满了眼角,恐怖占据了心头。我低下头,不敢去看父亲那愤怒的眼神。

刚才那幕不禁涌上心头:天色抹黑,我才带着刚三岁的妹妹蹒跚地往家里走去。看看夜色,再看看妹妹那又湿又满是泥浆的裤角,我不禁害怕起来。惨了,天都这么黑了,我才带妹妹回家,爸爸肯定会把我骂死。一想到这我停住了脚步,妹妹不解地看向我,突然,我灵光一闪,和妹妹商量好了理由。

走到院里,看到爸爸和奶奶正准备着晚饭,我紧紧地拽着妹妹的手走进厨房,前脚刚踏进门坎,便传来父亲愤怒的话语:“还回来做什么?去玩呀,还早得很呢,接着去玩呀。”我害怕得低下了头。“就是啊,叫你们去买个东西,买了一天了也没买得回来,是去昆明买了,还是去北京买了?”奶奶也转过头,生气地说道。

话音刚落,原本就生气的爸爸更是怒火中烧,三步并做两步,冲到我面前,拽着我的衣领就把我拖到院子里,还没等我反应过来,粗大的树枝就狠狠地打在了我的腿上。扔下树枝,爸爸又开始骂道:“去玩呀,外面不是很好玩吗?去呀!”我一直低着头,不敢吱声,我和妹妹编好的理由,还没来得急说出,就被骂得狗血淋头。

我回过神来,依然不敢看父亲一眼,父亲见我这样,头也没回地走进了厨房,我站在院落里不知所措。这时,母亲走过来把我拉回房间,她看着不停抽泣,身体微微发抖的我,紧紧地把我搂进了怀里,等我缓过神来,母亲温柔地对我说:“好了,别哭了,让我看看你的腿。”边说边卷起了我的裤角,看到被竹枝抽得通红的腿,母亲心疼地帮我擦上了药,并嘱咐我好好休息。

躺在床上,睡意全无。突然,我听到外面父母悄悄地对话声:“她怎么样了?”“她没事,不过你也真是的,下手那么重,她毕竟还是个孩子,贪玩是难免的。”父亲哽咽着说:“我还不是因为太着急了,两个小孩去买东西,一天了都不见回来,我能不急吗?”此时,我再也听不下去了,眼泪又一次夺眶而出。

是啊,世间父母对子女的爱还需要解释吗?此时,耳畔又响起了那熟悉的旋律:“因为爱,就是爱,不需解释,你一定懂,一切尽在不言中……”

篇2:何必解释作文600字

解释是一个很没有情趣的东西。解释是对于别人来说有时只是没必要的语言,但你的重点是要看,这个人是谁?值不值得你像他解释,或者是说,你觉得你应该不应该向对方解释。

与d争吵是很少的事情,我们俩的感情可以说是,对方心里想着什么,肯定能彼此猜的到。但是有一次,我们之间莫名出现了一次很大的战争。虽然不在面前,只是隔着手机屏,但是已经互相感觉到了彼此的战火。“你回家了没有?”这是d给我说的第一句话,但是准确的的来说这是d的信息中第一百加的信息。这时候的他估计内心早已对我不满,但还是问了我一句回家了没有。这个时候的我并没有理他的一百多条信息,而是只回了他一句话。没有,不想回去,热。然后他就冷冷的给我说了句,那就就在那里好好待着吧!当时的我没有过多的解释给他,我就想何必忙着要去解释呢?这不是很正常吗?放假了去见几个朋友,没去理他的废话。当然对于他来说,是真心真意的给我发的信息,而不是我所说的废话。但是我也不能和别人聊天,拿着手机一直看吧。到了晚上十一点,我都没去理他,我觉得他可以懂我。不会那么小心眼。但是到了十一点他都没理我,知道十二点,他终于发过来消息。问我睡了没有。我怎么可能睡着,他问我有什么像他解释的没有。我就直接给他回复。何必要去解释,有些事情。但是这仅仅是我的想法,也许解释对于他来说,很想听到的。但是我并没有,何必解释呢!我觉得我没错。

但对于一些人来说,解释可以是给对方一个安慰,给对方一个安稳的心,但对于我来说,何必忙着去解释。

篇3:词语发掘的解释

发掘的反义词、拼音、意思、例句如下:

发掘 fājué 埋没 máim

【发掘】动词。把埋藏的东西挖掘出来。多用于书面。可重叠为ABAB式。

〔例句〕

1.考古工作者最近又发掘了一座汉墓。

2.许多迹象表明,如果在这里发掘,肯定会有所发现。

3.你们学校的师资潜力很大,应该好好发掘发掘。

【埋没】动词。掩埋、埋起来;又指人才、功绩、作用等受到漠视或未被发现。常作带宾、带补谓语。

〔例句〕

1.沙漠埋没了大片良田。

2.他天资聪颖、思维敏捷、很有才干,可惜你们校领导不会用人,把他给埋没了。

3.在尊重知识和人才的今天,象你这样学有专长的人是决不会被埋没的。

〔应用例句〕

各级领导要善于发掘潜力,伤感爱情,不要埋没人才。

篇4:人教版七年级语文下册《斑羚飞渡》重点词语解释_600字

【娴熟】

熟练。

【迥然不同】

形容差别很大。

【稚气未脱】

形容年龄小,孩子气十足。

【对峙】

相对而立。

【逞能】

显示自己能干(含贬义)。

【湛蓝】

深蓝(多用来形容天空、湖海等)。

【苍穹】

(书)天空。也说穹苍。

【斑斓】

(书)灿烂多彩。

【进退维谷】

进退两难(谷:比喻困难的境地)。

【参差不齐】

长短、高低、大小不齐。

【眼花缭乱】

眼睛看见复杂纷繁的东西而感到过乱。

【秩序井然】

有条理、不混乱的情况。

【狩猎】

打猎。

【蹿跃】

向前跳跃。

【略胜一筹】

稍微强一些。筹,筹码,计数的工具。

【心甘情愿】

心里完全愿意没有一点勉强。常指自愿作出某种牺牲。心甘:乐意、愿意。

【深渊】

很深的水

【从容】

不慌不忙;镇定、沉着。

【目瞪口呆】

形容受惊而愣住的样子。

【惊讶】

感到很奇怪、惊异。

【奇数】

单数,不能被2整除的整数。

【绚丽】

灿烂美丽。

【山涧】

山间的水沟。

【蹿跳】

向上或向前蹦跳。

【哀咩】

拟声词,形容羊叫的声音、凄楚、哀惋。

【坠落】

下落。

【飘渺】

同“缥缈”形容隐隐约约,若有若无。

【甜腻】

甜得发腻,这里指声音过分柔和。

【媚态】

讨好别人的姿态;妩媚的姿态。

【沉郁】

低沉郁闷。

篇5:202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_其他话题作文16300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前款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五十五条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第五十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第七十条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四、证据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零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1、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图解】

2、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新(全文)

4、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共分23章共552条修改条文近100处

5、解读:最新民诉法司法全文

篇6:我想解释给你听作文500字

烦恼是什么?是天上的白云,遮住了阳光的明媚;烦恼是什么?是空中的风儿,吹来了刺眼的泥沙;烦恼是什么?是倾盆的雨水,浸湿了满怀的好心情;烦恼是什么?是……

还记得那天,我们班准备录制一节关于学写毕业赠言的公开课。上课之前,我被班主任李老师叫入办公室,她轻声细语地对我说:“莫菲,我昨天看到你在《同学录》上写给雷韵涵的毕业赠言了,挺感人的,一会儿正式录课,就准备这个吧!“李……”“对了,你马上去准备准备吧!”还没来得及开口,却被李老师堵了回去,没办法,我只好照做。但我之前可是跟好朋友徐文慧做了约定,要互相写赠言的呀!怎么办?

不一会儿,打铃了。“上课!”一声清脆的口令响起。"起立!老师好!"同学们整齐地说着。我的手心冒着冷汗,颤颤微微地坐在这冰冷的椅子上,时不时看一下徐文慧。突然,老师点了我的名:“莫菲,请你上来把你的赠言念给大家听一听!”哎呀!这下糟了,徐文慧听了肯定不高兴。我小步小步地走上台,开始念了,看着徐文慧期待的眼神,我十分难过,对不起,徐文慧,但是我没办法。

下课了,在放学的路上,我凑前去,想试图向徐文慧解释,但她一转头,看见是我,便一把甩开我的手。

一路上,大家都欢笑着,小朋友们打闹着,阳光照耀下的他们,是多么的快乐啊!而我,是多么想解释给你听啊!

篇7:贬义词成语及解释大全_2100字

我们都知道贬义词是词义带有贬斥、否定、憎恨、轻蔑感情色彩的词语,接下来小编搜集了贬义词成语及解释大全,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帮助到大家。

NO.1 【不逞之徒】不逞:不得志,不如意;徒:人(含贬义)。因心怀不满而闹事捣乱的人。

NO.2 【互相标榜】标榜:吹嘘,夸耀。互相称颂,互相吹嘘。多用贬义。

NO.3 【敬若神明】神明:泛指神,像敬重神一样敬重对方。形容对某人或某物崇拜到了极点。多用作贬义。

NO.4 【赳赳武夫】赳赳:勇武矫健的样子。武夫:武人,从军之人。勇武矫健的军人。后多含贬义,意指虽身强体壮,却头脑简单的军士。

NO.5 【莫测高深】高深的程度无法揣测。指处世的态度、或说话、文章的内容(多不用在正面,带贬义)。

NO.6 【奇装异服】比一般人衣着式样特异的服装(多含贬义)。

NO.7 【如见肺肝】就象看透肺肝一样。比喻心里想些什么,人们看得清清楚楚(含贬义)。

NO.8 【搔头弄姿】原指梳妆打扮。后形容女子卖弄姿色(含贬义)。

NO.9 【市井之徒】徒:人(含贬义)。旧指做买卖的人或街道上没有受过教育的人。

NO.10 【堂而皇之】形容公然毫不隐讳地(多含贬义)。

NO.11 【唐哉皇哉】形容规模宏伟,气势盛大。也用于贬义,形容表面上庄严体面的样子。

NO.12 【顺风转舵】随着风向转换舵位。比喻顺着情势改变态度(含贬义)。

NO.13 【头面人物】指在社会上有较大名声或势力的人(多含贬义)。

NO.14 【完事大吉】指事情结束了,或东西完蛋了(多含贬义)。

NO.15 【鱼龙曼衍】原指各种杂戏同时演出。后形容事物杂乱。也比喻变化很多(含贬义)。

NO.16 【庄严宝相】佛教称庄严的佛像。比喻某种人的真面目(含贬义)。

NO.17 【自以为得计】得计:计谋得逞。自以为计谋很对很好了(含贬义)。

NO.18 【猪突豨勇】豨:野猪。指拼命向前冲,不怕死的人(含贬义)。

NO.19 【传风搧火】犹煽风点火。比喻鼓动别人做某种事。多用于贬义。

NO.20 【狼奔鼠偷】形容坏人到处扰乱。

NO.21 【蠹居棊处】蠹居:像蛀虫一样,深居在蛀坏的器物里。棊:同“棋”。像蛀虫一样深居,像棋子一样密布。形容坏人隐蔽很深,散布在各个要害地方。

NO.22 【猖獗一时】猖獗:凶猛而放肆。形容坏人或反动势力一时间显得特别凶猛放肆。

NO.23 【狗口里生不出象牙】比喻坏人说不出好话。同“狗口里吐不出象牙”。

NO.24 【狗傍人势】比喻坏人依靠某种势力欺侮人。同“狗仗人势”。

NO.25 【狗急跳墙】比喻坏人在走投无路时豁出去,不顾一切地捣乱。

NO.26 【阴魂不散】比喻坏人、坏事虽已清除,但不良的影响还在起作用。

NO.27 【兴妖作乱】比喻坏人破坏捣乱,或坏思想扩大影响。同“兴妖作怪”。

NO.28 【破门而出】把门砸破冲出来。形容坏人迫不及待地跳出来做坏事。也比喻摆脱束缚或限制。

NO.29 【贼喊捉贼】做贼的人喊捉贼。比喻坏人为了自己逃脱,故意制造混乱,转移目标,把别人说成是坏人。

NO.30 【兔头麞脑】形容人面貌猥琐。多形容坏人。

NO.31 【狼羊同饲】比喻把坏人同好人一样对待。

NO.32 【豺狼野心】比喻坏人的狠毒用心。

NO.33 【狗口里吐不出象牙】比喻坏人说不出好话。

NO.34 【鲍鱼之肆】卖咸鱼的店。比喻坏人成堆的地方。

NO.35 【蜂目豺声】眼睛象蜂,声音象豺。形容坏人的面貌声音。

NO.36 【鱼龙混杂】比喻坏人和好人混在一起。

NO.37 【狂犬吠日】疯狗对着太阳乱叫。比喻坏人自不量力地叫嚣。

NO.38 【狗嘴里吐不出象牙】比喻坏人嘴里说不出好话来。

NO.39 【狼突鸱张】像狼一样奔突,像鹞鹰一样张开翅膀。形容坏人猖狂嚣张到了极点。

NO.40 【上窜下跳】比喻坏人上下奔走,四处活动。

NO.41 【蠹居棋处】比喻坏人深入社会,散布各处。

NO.42 【狗仗人势】仗:倚仗、仗势。比喻坏人依靠某种势力欺侮人。

NO.43 【狗仗官势】比喻坏人倚仗官府势力欺压他人。

NO.44 【豺虎肆虐】豺、虎:两种凶残的野兽。比喻坏人像凶残的野兽般横行不法。

NO.45 【狐狸尾巴】古时传说狐狸能够变成人形来迷惑人,但它的尾巴却始终变不了,成为妖的标志。比喻坏人的本来面目或迷惑人的罪证。

NO.46 【兴妖作怪】比喻坏人破坏捣乱,或坏思想扩大影响。

NO.47 【粉墨登场】粉、墨:搽脸和画眉用的化妆品。原指演员化妆上台演戏。比喻坏人经过一番打扮,登上政治舞台。

NO.48 【鲍鱼之肆】卖咸鱼的店。比喻坏人成堆的地方。

NO.49 【蜂目豺声】眼睛象蜂,声音象豺。形容坏人的面貌声音。

NO.50 【狂犬吠日】疯狗对着太阳乱叫。比喻坏人自不量力地叫嚣。

篇8:彪悍的青春,无需解释作文

脱下鞋子跳舞,赤着脚跳太空漫步,我摔了你还装酷。阳光照下的度,正好是年轻的温度,温暖舒服,吵醒了闹区的树木,吸一口纯氧就漂浮,蓝色背景下我练习飞行的角度,保持我的态度,我的未来式,由我做主……

教室一片寂静,仿佛是一处幽静的地方,鸦雀无声。大家都在紧张地复习,眼睛如扫描器一样,扫描着每一个知识点并存在大脑里,生怕溜走一个知识点。这样紧张的气氛给炎炎的夏日又添上了一些温度。突然,有人叫道:“老师来了。”大家更是赶紧拿出12分的精神来看书。

只见老师拿着批完的试卷走上讲台,“嘭”的一声把试卷砸在讲台上,如同一只暴怒的狮子,吼道:“你们这是考得什么啊!整天只知道玩!玩!玩!除了玩,你们还会些什么啊!等我发完试卷再收拾你们!”

试卷一张一张地发了下来,大家都像是拿到了病危单一样,手颤个不停,头上的汗更是一批接着一批。

老师又开口了:“最后那一名上来!”声音如雷般。哦!原来最后一名是一对男女生,他们都是60分。只见他们像对小兔子,在这“大灰狼”面前,瑟瑟发抖,面色苍白。老师破口大骂:“你们两个,平时成绩不是挺好的嘛?这是遇见鬼了吗?真是成事不足败事有余!你们俩以为自己很好吗?整天嘻嘻哈哈的,算个什么啊?你们俩就是两头猪,蠢猪……”老师滔滔不绝,把所有的贬义词都用了。终于,我怒气冲冲地站了起来,老师见状,说:“你想干嘛?不经我同意你站起来,给我写检讨!你们俩也是,不到1000字别想回家!”我大叫道:“你给我闭嘴!”全班都安静了,老师也怔住了。我接着说:“老师,快到期末了,是很紧张,我们也知道复习,也知道努力,也更知道考不好的后果,所以我们都在努力复习,不就是这次考得不好嘛?谁没个失足?大家心情本来就很紧张,不安,被你这一说,好家伙!大家更慌了,你想怎么样啊!我说完了,你们俩个,和我出去些检讨。"我们走后,教室仍然一片寂静,老师若有所思……

事后,大家伙都一个劲地问我哪里来的胆这么和老师说话,我说:“我们都到青春期了,有些事我们也知道是对是错了,我这样提醒老师,也是为了我们班的士气啊。”他们又想问,我直接打断:“只要是做好事,没有错的话,彪悍的青春,不需要解释!”

我的未来式 由我做主,每一个动作 我都完整投入,不断电的你 陪我加速,奔跑在我们的领土……

篇9:语文文言文词语解释_1500字

原文

庆历四年春,滕子京谪(zh)守巴陵郡。越明年,政通人和,百废具兴。乃重修岳阳楼,增其旧制,刻唐贤今赋于其上。属(zhǔ)予(y)作文以记之。

予观夫(f)巴陵胜状,在洞庭一湖。衔远山,吞长江,浩浩汤汤(shāng),横无际涯;朝晖夕阴,气象万千。此则岳阳楼之大观也。前人之述备矣。然则北通巫峡,南极潇湘,迁客骚人,多会于此,览物之情,得无异乎?

若夫淫雨霏霏,连月不开;阴风怒号,浊浪排空;日星隐曜(yo),山岳潜形;商旅不行,樯(qing)倾楫(j)摧;薄(b)暮冥冥,虎啸猿啼。登斯楼也,则有去国怀乡,忧谗畏讥,满目萧然,感极而悲者矣。

至若春和景明,波澜不惊,上下天光,一碧万顷;沙鸥翔集,锦鳞游泳,岸芷(zhǐ)汀(tīng)兰,郁郁青青。而或长烟一空,皓月千里,浮光跃金,静影沉璧;渔歌互答,此乐何极!登斯楼也,则有心旷神怡,宠辱偕忘,把酒临风,其喜洋洋者矣。

嗟(jiē)夫(f)!予(y)尝求古仁人之心,或异二者之为,何哉(zāi)?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chǔ)江湖之远则忧其君。是进亦忧,退亦忧。然则何时而乐耶?其必曰: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乎。噫(yī)!微斯人,吾谁与归?

时六年九月十五日。

通假字

1.属予作文以记之(通嘱,嘱托,托付)

2.百废具兴(通俱,全,皆)

注释(1)选自《范文正公集》范仲淹(989-1052),字希文,死后谥(sh)号文正,世称范文正公,苏州吴县(现江苏省吴县)人,北宋政治家、军事家、文学家。

(2)庆历四年:公元1044年。庆历,宋仁宗赵祯的年号(1041-1048)。本文句末中的时六年,指庆历六年(1046),点名作文的时间。

(3)滕子京谪守巴陵郡:滕子京降职任岳州太守。滕子京,名宗谅,字子京,范仲淹的朋友。谪,封建王朝官吏降职或远调。守,指做太守。巴陵:郡名,即岳州,治所在今湖南省岳阳市。

(4)越明年:到了第二年,就是庆历五年(1045)。越,经过。

(5)政通人和:政事通顺,百姓和乐。政,政事;通,顺利;和,和乐。这是赞美滕子京的话。

(6)百废具兴:各种该办而未办的事都兴办起来了。废,该办而未办的事。具,通俱,全、皆。兴,兴办。

(7)乃重修岳阳楼,增其旧制:乃,于是;就。增,扩大。旧制:原有的建筑规模。

(8)属(zhǔ)予(y)作文以记之:属,同嘱,嘱托。作文,创作文章。以,用来

(9)予观夫巴陵胜状:夫,指示代词,相当于那。胜状,胜景,美好景色。

(10)衔(xin)远山,吞长江,浩浩汤汤:衔,衔接。吞,吞纳。浩浩汤汤(shāng):水势浩大的样子。(11)横无际涯:宽阔无边。横:广远。涯,边。际涯:边际。(际、涯的区别:际专指陆地边界,涯专指水的边界)。

(12)朝晖夕阴,气象万千:或早或晚阴晴多变化,一天里气象变化多端。朝,在早晨,名词做状语。晖:日光。阴,阴暗。气象,景象。万千,千变万化。

(13)此则岳阳楼之大观也:此,这。则,就。大观,雄伟壮丽的景象。

(14)前人之述备矣:前人的记述很详尽了。前人之述,指上面说的唐贤今人诗赋。备,详尽,完备。矣,语气词了。之,的。

(15)然则北通巫峡:然则:(既然)这样那么,那么。北:名词用作状语,向北。

(16)南极潇湘:南面直达潇水、湘水。潇水是湘水的支流。湘水流入洞庭湖。南,向南。极,尽,到尽头。

篇10:秋天的好词解释

1、秋风萧瑟:形容秋风吹树木的声音。

2、果实累累:果实累累,此处读léi。累累:连续成串。

3、五谷丰熟:指年成好,粮食丰收。同“五谷丰登”。

4、一叶知秋:从一片树叶的凋落,知道秋天的到来。比喻通过个别的细微的迹象,可以看到整个形势的发展趋向与结果。

5、枫林如火:形容秋天时枫树叶子变红了,像火一样的颜色。

6、仓箱可期:仓箱:盛粮食的工具。粮仓有望装满。比喻丰收大有希望。

7、年丰时稔:稔:庄稼成熟。年成好,庄稼大丰收。

8、丰收在望:丰收的景象看得见。丰收:大多指农产品丰收。在:马上。望:预料、希望。

9、时和年丰:和:和平;年:年成;丰:盛,多。风调雨顺,五谷丰登。

10、麦穗两歧:一根麦长两个穗。比喻年成好,粮食丰收。

11、秋高气爽:形容秋季晴空万里,天气清爽。

12、秋风习习:习习,形容风声。形容秋天吹风的样子。

13、穰穰满家:穰穰:丰盛。形容获得丰收,粮食满仓。

14、黄澄澄:具有金子般颜色的。如:黄澄澄的麦穗。

15、秋雨绵绵:我国南方秋季时常下很久的小雨,也称梅雨。

16、一丛金黄:描写秋天果稻谷成熟了。

17、丰收季节:秋天粮食等都成熟了,因此陈秋天是丰收的季节。

18、盈车嘉穗:盈:满。稻重长得茁壮,一棵就能装满一车。形容粮食丰收。

19、硕果累累:累累:连续成串。秋天果实成熟了,一串一串的。

20、秋色宜人:秋天的景色非常美丽,让人看了心旷神怡。

21、秋兰飘香:秋天时兰花盛开,香飘数里。

22、五谷飘香:五谷指粮食,五谷即稻、黍、稷、麦、豆。秋天粮食成熟了,飘着香味。

23、春花秋月:春天的花朵,秋天的月亮。泛指春秋美景。

24、春种秋收:春天播种,秋天收获。

25、秋风过耳:像秋风吹过一样,形容说的话没有引起注意或留下印象。

26、丰收在望:丰收的景象看得见丰收:大多指农产品丰收。

27、五谷丰登:登:成熟。指年成好,粮食丰收。

28、秋雨绵绵:指金秋时节的雨,预示着丰收与喜悦。

29、金色的麦田:秋天麦子成熟了,看上去一片金黄色。所以称为金色的麦田。

30、秋意深浓:秋天的意味很深,形容已经到了深秋。

31、硕果累累:硕果,大的果实。累累,形容积累很多。指结的大的果实特别多。也比喻取得的优异成绩相当多。

32、春兰秋菊:春天的兰花,秋天的菊花。比喻各有值得称道的地方。

33、稻谷飘香:秋天稻谷成熟了,飘着阵阵香味。

篇11:难过的日子,解释不清散文_[第四单元]写散文作文900字

最近的心情真是糟透了,因为我们班同学的缘故。

我和我们班的“型男”(外号)是很好的朋友,仅此而已。但是大家都乱说——自从我给他做了一次早餐之后。这很平常啊,没有什么啊,为什么大家总是这样来说:我喜欢谁、谁喜欢我。

谁喜欢谁谁讨厌谁有这么重要吗?难道对别人好一点都不可以吗?我不想解释、也不能解释。解释后大家就说解释就是掩饰,掩饰就是事实。

这样弄得我们两个人好尴尬,每天下午的自习课上大家就都传来传去地说着。我每次听到一两句之后就开始笑,而且是那种很放开的笑,笑到肚子疼。连续三天。同桌问我你知道什么事这么开心啊,我又开始笑。

只有我自己知道,我难过的时候就会笑、笑到肚子疼,笑到很长很长的时间。臭着一张脸时是心情很好。

让流言蜚语消失的最好方法就是不去理会。但是我怎能不去理会?我生来便是这样一个喜欢把所有事整理好再一个一个去做的人,不解释清楚我心里总好难受。

况且,那个有着坚定眼神的人。我得承认我很喜欢他,当然不是那一种喜欢,而是有点崇拜、有好感的像哥哥一样的喜欢。我不想让他听到些什么,但事实告诉我他什么都听到了,而且听得一清二楚。

这些天我每天都不开心,干什么都打不起精神。同学们居然会问我说:你是不是看不见型男就很失望啊?我真是哭笑不得。

还有一次,在自习课上,型男他们组的一个人跑来问我说:“我们来看看咱们班有多少人知道型男喜欢你或你喜欢型男吧!”

我点了点头。因为我知道我们班的同学绝大部分都会说不知道,我也想借这个来将这件事说清。让我郁闷的有两个回答,一个是先说他不知道我喜不喜欢型男。我听这话松了一口气。

但是他又说:但他知道型男喜欢我。

本来还很开心的我僵在了那里。

还有是那个坚定眼神的人,我多希望他说不知道或是不喜欢,但他居然说,我喜欢班长。我不禁苦笑,逢人便问:你知道我哪里长得像喜欢型男或班长的人的样子吗?我以后改。

大家,拜托你们,消停会好吗?我都乱死了。

让我好好的过、没有任何烦恼的过,好吗?